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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0]7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1
实施时间: 2000-8-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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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0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的领购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地税涉外企业统一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在区局此次换版印制的涉外防伪发票未到位之前,各地可暂用内企普通发票的“其他经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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