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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0]8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4
实施时间: 2000-8-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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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划分依据为:租赁行为确立时,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转移则应征收增值税,否则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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