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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字[2000]4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7
实施时间: 2000-7-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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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进行所得税处理,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由有关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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