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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函[2000]11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15
实施时间: 2000-7-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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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区分武警、部队取得收入的征免界线,加强武警、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的税收征管,做到税收收入应收尽收。
  二、各地要加强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的发票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转发文件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地税字[2007]198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8
实施时间:20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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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 深地税发[2000] 20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