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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审批退库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计字[2000]2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6-30
实施时间: 2000-6-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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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财预字[1999]513号文件精神,现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的审批退库事宜明确如下: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入库后,征收机关可按实际缴入中央国库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总额的2%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提退必须按规定权限报经审批。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别是全区范围内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的审批、审核机关,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批、审核代扣代收手续费。鉴于目前我区利息个人所得税及据此提退的代扣代收手续费金额不大的实际情况,代扣代收手续费一律按季审批办理退库,其中,第四季度代扣代收手续费的审批与退库,在次年第一季度办理。具体程序是:季度终了次月10日内,旗县国税局按照当期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和提退比例,提出申请退库数额,编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计算审批表”(见附表一);盟市国税局审核后据以编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汇总审批表”(见附表二),于当月15日前向自治区国税局、财政部驻内蒙古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国税局、财政部驻内蒙古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准后批复盟市国税局,由盟市、旗县级国税局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通过同级国库按相关预算科目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三、各级国税征收局、中心税务所提取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必须专项用于支付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不得用于自身的经费开支。
  四、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级国税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要完整,资料要齐备,数据要准确;盟市、旗县级国税局上报代扣代收手续费审批资料要及时,审核把关要严格,以确保手续费的准确及时退付。
  附表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计算审批表(略)
  附表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汇总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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