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旧货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0]6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2
实施时间: 2000-6-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8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盟市局反映,由于各地对旧货销售业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在执行中出现了对同一应税行为按不同的税率(征收率)征收的问题,为此要求区局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第三条规定的“销售旧货”行为,按简易办法适用4%征收率的企业范围,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旧货经营业务的商业流通企业。对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旧货可按征收率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旧货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的旧货,包括销售抵债抵进的旧货,一律按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的应税旧固定资产(指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不同时具备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征税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在征收率的适用上,除小规模商业纳税人可按4%征收外,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均按6%执行。并不得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区局原《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适用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流字[1999]47号),从文到之日起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 桂国税发[2002] 2002/4/2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 甘国税发[2002] 2002/4/3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 青国税发[2002] 2002/4/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 皖国税发[2002] 2002/4/1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旧货等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 黑国税发[2006] 2006/7/1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 粤国税函[2008] 2008/8/11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2014—2020年促进旧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3/12/28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 沈国税发[2004] 2004/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 琼国税发[2004] 2004/1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 琼国税函[2005] 2005/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