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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0]5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5
实施时间: 2000-6-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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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要求,区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时已作过明确。但从各地陆续上报区局的免税请示看,存在附报资料不完整,检测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区局的审核、审批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征免税管理,完善饲料产品免税认定审批程序,经与自治区饲料工作办公室研究,现将饲料产品的认定审批办法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检测范围凡属工业企业生产的属于税法规定的饲料产品范围的货物,均要进行检测。其中,对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及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按品种进行检测;对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按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求,区分不同规格型号进行检测(分类目录见附件一)。
  对未按上述要求检测的饲料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经销饲料产品的商业企业,其免税饲料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旗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国税机关批准的免税文件(复印件),与有关进货凭证核对后,办理免税。
  二、检测机构为了从技术上保证饲料产品的检测质量,并统一规范饲料产品的检测工作,对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检测机构,我区统一指定由内蒙古饲料监察所负责。对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律不予认可。
  内蒙古饲料监察所地址: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南端消防队对面西100米处,电话:0471-4911217(站长室)、0471-4964278(业务室),邮编:010020。三、检测期限为确保享受免税照顾的饲料产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对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免税的饲料产品,我区暂定每两年复检一次(检测时间安排见附件二);但对两年期内确有必要抽检的,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可由自治区饲料监察所随时抽检。对经检测不符合饲料标准的产品,由自治区国税局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免税照顾。
  四、检测方式
  (一)抽样送检。申请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生产企业,首先要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检测范围随机抽取饲料样品,装包密封并加盖公章,交企业送自治区饲料监察所进行技术鉴定,自治区饲料监察所要在15日之内出具一式六份的检测报告。其中:一份由检测机构留存,一份报自治区饲料工作办公室,一份送自治区国税局备查,一份企业存查,另两份由企业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就地抽检。对需要进行实地检测的饲料产品,由自治区国税局委托饲料监察所实地取样检测。
  五、认定审批申请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凭饲料产品检验报告及自治区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填报《饲料产品(商品)认定审批表》,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另外,对各地已上报区局申请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凡附报资料不全的,区局暂不予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免税企业分盟市名单见附件三),凡企业要求继续给予免税的,各盟市务必在7月15日前补报资料(可不附请示文件);对尚未申请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在8月31日前完成饲料产品的检测工作,且各盟市国税局将免税请示及附报资料上报区局。凡逾期未办理完毕的,一律按规定恢复征税。
  附件一:主要饲料产品分类目录
  附件二:各盟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质量检测时间安排表
  附件三:暂不予审批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
相关附件:
附件一:主要饲料产品分类目录.doc    
附件二:各盟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质量检测时间安排表.doc    
附件三:暂不予审批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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