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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征字[2000]1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31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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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档案的管理,促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资料和信息的利用,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和涉及所属纳税人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档案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
  第四条 凡直接承担管理纳税人并负有直接征收税款任务的各级国税部门均应按本暂行办法管理税收征管档案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税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征管档案室、档案柜、档案盒。档案室应当单独设置或与机关档案室合署,但征管档案要与机关档案分别管理。档案室应配备专职人员1至2名,主要负责对本机关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及年度终了对征管档案的接收、整理和档案室内资料的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档案柜应设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便于日常归集、查阅的地方。档案盒按每户纳税人设置,分类摆放在档案柜内。档案柜和档案盒要由办税服务厅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资料的整理、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实行“综合建档、按户归集、按时移交、统一保管、资料共享”的原则。要求做到及时、完整、规范、高效。
  第七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采集由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负责。采集的内容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列明的与纳税人有关的各种表、证、单、书和征管工作中其他相关的资料(详见附件《税收征管档案归档内容一览表》)。采集的方式包括人工采集(纸质)和计算机采集(人工录人、光电录入、“点对点”通讯传输、电子信箱、网络传输)。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档案资料可单独管理,但《税收征管档案内容一览表》中列明的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应按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复制一份纳入税收征管档案管理之内。
  第九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由各业务部门将采集的各种资料及各种表、证、单、书,在经过分类、分户整理后,于办理制作完毕之后三日内送交到档案柜和档案盒管理环节并装入各个档案盒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送交,如每月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分次进行。
  第十条 档案盒按每个纳税人设置,盒的封面或侧面应标明下列内容,即: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及序号、注册类型、经营地址、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重点税源户、税源责任入。盒内资料包括三部分;即:资料目录表、流动资料(户籍管理方面)和其他资料(涉及该纳税人且按规定应归入档案的当年各种资料和各种表、证、单、书)。
  第十一条 对其他征管资料,即:不属于一户一档档案盒内的资料(包括各类征管帐、表;各类备案记录,如:户籍底册、“特户”分类单独装订的资料、税法公告备案记录、其他相关资料及报表、凭证、计算机软盘、光盘的备份等),年内分别由各职责部门办理、归集、保管。待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到档案室。
  第十二条 在日常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需查阅档案盒内资料时,应经过档案盒管理人员同意后查阅。凡不属当时即查即还的,还应履行简易调阅手续,以明确责任,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 在按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室之前,档案盒管理人员应协同有关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将所有纳税人的资料进行统一整理、装订。
  装订前整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为:参照《税收征管档案归档内容一览表》与有关业务部门及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是否有应归人未归入的资料和文书;核对档案盒内《资料目录表》与盒内资料、文书是否一致;查看调阅手续记录核对是否有借阅尚未归还的等。通过整理确保装订前每个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完整无缺。
  第十四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装订应在整理完毕后规定的移交时间前进行。档案案卷装订要做到统一、规范、美观。每个案卷可包括若干个纳税人的资料,每个卷卷页保持在100至150页左右,但同一纳税人的资料必须装订在同一个案卷内。
  第十五条 在整理装订时,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卷内备考表、封底。
  1、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准确。
  2、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资料名称、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卷内目录。
  3、卷内资料应按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问题或时间顺序科学排列,并依次在右上方(反面有内容的为左上方)编写页码。对密不可分的资料依次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4、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都应逐项填写,以示负责。
  第十六条 案卷的装订采取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拆除卷内资料上的金属物;
  2、对破损的资料要进行裱糊;
  3、靠近装订线的部分过窄或有字的要用纸加宽;
  4、装订的资料的右边和下边要取齐。
  第十七条 对其他征管资料,即本办法第十一条列明的资料,也应按有关规定的时间、要求由职责业务部门进行整理、装订、移交。
  第十八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移交应于次年三月底以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月底以前)由办税服务厅档案管理人员及各业务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将装订后的档案资料(一户一档资料和其他资料)移交到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册”,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档案盒内“户籍管理方面”的资料(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表及办证时的附列资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作为流动资料不按年整理、移交,将其留在档案盒内,直到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后,将1日的户籍资料随同当年的其他资料一并装订、移交到档案室。
  第二十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税收征管档案必须移送。移送时必须填写《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
  1、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向迁入税务机关移送;
  2、国、地税之间互相移送;
  3、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移送;
  4、其他需移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接收的各类档案资料应按密级存人档案专库或专柜,并根据纳税人类别或部门归属或归挡年度或保管期限等摆放、排列、编号等。
  第二十二条 税收征管档案归挡保管期限分为永久(16-50年)、中期(6-15年)、短期(1-5年)。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纳税人一户一档资料的保管期限采取分类确定的方法,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小规模纳税人资料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定期定额户资料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
  对上述纳税人的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确因需要可适当延长。其他征管资料的保管期限可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调阅主要是指已纳入档案室管理的资料部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按密级经审批程序报批后,按有关档案调阅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税收征管档案查阅、调阅者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拆卷、涂损等,不得转借他人,要注意保密,及时归还。
  第二十五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销毁由档案室定期进行鉴定后,对保管期限已满或失去保存价值的税收征管资料可进行销毁;销毁时首先由经办人员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档案报告,报请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注销企业税收征管档案,应专门存放保管,登记造册,到期后可按销毁制度进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中涉及到的文书式样原则上按《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中列明的执行,《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中没有的,由盟市国税局制定。文书联次不够的应增加联次或复印后归入档案中。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盟市局补充制定。
  第二十八条 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办法中有关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内容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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