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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预明电[2002]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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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柳州铁路局,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明确各级财权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现就我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 40%;1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治区本级与地市按如下办法分配:
  从2002年1月1日起,下划地方分享的原属中央的所得税收入(包括下划企业所得税,下划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全部作为自治区本级收入,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其余所得税按原征管渠道、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分别上缴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各级财政。
  二、预算科目
  (一)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企业所得税”、第05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第07类“个人所得税”等预算科目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二)税务机关、国库和财政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退税手续,进行财政收入统计,统一按修改后的科目执行。
  三、缴库
  (一)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未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凡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凡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企业上缴的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共享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企业未设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自治区本级、地市国库。
  2.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并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其企业所得税缴库,按下列原则办理:
  (1)凡按中央改革方案的规定,其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跨省际分享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所得税先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部分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对缴入中央国库的所得税,应逐级报解到中央总金库。
  对实行跨省际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区分享部分,全部作为自治区本级收入。根据财政部确定给我区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系数、划转指令和中国人民银行总金库的划款通知、分科目清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分库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应款、项科目办理自治区本级收入入库,并及时通知自治区财政。
  (2)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后,按规定的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和自治区本级、地市国库。属于我区分享部分,需在自治区本级与地市间实行分享的,按原定分享比例分享;
  需在地市与地市间实行分享的,由有关地市财政协商确定;需在地市内县市间实行分享的,由所在地市协商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自治区本级、地市国库。
  (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务机关要分清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并根据各栏内容,认真填写缴款书《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款书的填写方法比照增值税》,以便国库正确办理库款入库手续,防止混库。国库核算操作方法将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库处另行通知;
  四、其他
  (一)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二)附件2所列企业缴纳的跨省分享的企业所得税,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年终由中央财政与各省财政进行清算。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修订部分)(略)
  附件2:所得税跨省际分享企业名单(略)
  二00二一月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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