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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1]1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6
实施时间: 2001-7-26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1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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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为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实际,经研究,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暂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申请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提及的“特殊困难”,目前仍按国税发[1998]98号文规定的精神掌握,即: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贷款拖欠情况说明等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地方税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四、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合格,符合延期缴纳税款规定条件的,按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分别填制地方税务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及有关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逐级上报,并由地、市地税局统一上报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处按税种管理范围分别提出意见,由征管处负责审核汇总,报局领导审批。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原区局统一印制下发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停止使用,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前,各地可根据需要,按照区局新设计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暂时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地方税务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地方税务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批文号:

纳税人名称

 

经济类型

 

开户银行

 

帐号

 

延期缴纳税种

 

延期缴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

 

申请延期缴纳期限

     日前

 

 

地方税务局、税所意见

县(市)地方税务意见

准予延期税额

 

准予延期税额

 

准予延期期限

 

准予延期期限

 

经办人:

 

主管领导:

(章)

   

经办人:

 

主管领导:

(章)

   

地、市税务局意见

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准予延期税额

 

准予延期税额

 

准予延期期限

 

准予延期期限

 

经办人:

 

主管领导:

(章)

   

经办人:

 

主管领导: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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