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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44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7
实施时间: 2000-10-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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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产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继续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自2000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豆粕,一律按“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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