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4]14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2
实施时间: 2004-9-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的规定,改按《通知》执行。
  二、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由各市国税局退税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所列第二至六项等情形,确定其申报退(免)税时是否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8/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 2015/3/25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办理免税截止 2013/5/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 赣国税发[2005] 2005/9/2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申 福建省国家税务 2015/5/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内国税出字[200 2001/8/3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 晋国税函[2002] 2002/10/2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 大国税函[2009] 2009/9/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皖国税函[2003] 2003/12/1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豫国税发[2003] 200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