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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总监代表处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31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2
实施时间: 2001-9-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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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总监代表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宿地税[2001]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加强省级企业的税收征管,方便企业纳税,1999年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省属高速公路公司及其所属和联营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地方税收,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总监代表处系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因此,其取得的监理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也应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缴入省金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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