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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办法
发文文号: 财驻豫监[2008]18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8-6-20
实施时间: 2008-6-2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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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对国家部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政策,规范审核监督行为,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3]11号)和国家有关储备商品的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办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包括:国家储备棉花、国家储备食糖、国家储备农药、中央救灾储备化肥、国家储备肉及其他国家储备商品。
  第三条 河南专员办负责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就地审核监督。
  第四条 负责国家储备商品储备的各承储、代储单位须接受河南专员办的就地审核监督。
  二、审核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河南专员办的责任是及时出具审核意见,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承储、代储单位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储备商品的安全、完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 业务主管处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国家储备商品日常审核监管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的原则开展审核监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核工作,在承储、代储单位利息费用申报表、储备商品购销存情况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应建立健全国家储备商品档案管理制度,分年度按类别、品种建立国家储备商品资料档案,集中管理,妥善保管。
  三、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负责国家储备商品储备的各承储、代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国家储备商品的类别、品种、数量、金额、等级、存放库点以及国家储备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结存等情况资料报送河南专员办。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储备商品储备任务、收储计划、调出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等文件。
  (二)承储、代储单位购销国家储备商品的合同,国家储备商品入库或出库数量的验收单据等资料。
  (三)承储、代储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国家储备商品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四)承储、代储单位银行贷款利息结息单。
  (五)承储单位和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进、出、存统计表。
  (六)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
  各承储、代储单位报送的资料应做到材料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承储、代储单位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而影响专员办对国家储备商品审核工作的,由承储、代储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接到承储、代储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按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具体程序是:
  (一)经办人初审。主要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依据是否充分,申报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与上期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
  (二)复核人审核。主要审核经办人初审的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理、准确。
  (三)处室负责人复审。复核审核依据是否充分和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
  (四)专员办有关领导终审。重点审定主管处室的复审程序是否规范,发表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对专员办审核提出的国家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调整意见,申报单位如没有异议,应立即调整申报材料;如有异议,须将双方意见同时上报,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处理。
  第十二条 专员办在审核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费用补贴时,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等下达的国家储备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移库计划与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账面变动情况和相关报表核对,检查企业账面储备与储备计划是否相符,是否未经允许擅自动用国家储备商品。
  (二)审核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总账、报表与仓库保管账等是否一致,有无虚报库存数量的现象。
  (三)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库存国家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相关的调运费、出入库费用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报库存成本的现象。
  (四)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占用的国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于商品储备及其相关方面;储备贷款是否与银行账一致,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五)根据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平均库存成本、平均占用结算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息单、规定的利率审核承储、代储单位申报的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补贴是否真实、合理,有无多报、虚报利息补贴现象。
  (六)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对收到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管理,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七)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动用、轮换国家储备商品产生的价差盈亏,以及盈亏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实地抽审国家储备商品账实是否相符,实际盘点的储备商品数量是否与保管账一致,实际保管的储备商品是否与入库质量检验报告书的数字一致,是否存在变质、亏库、挪用或擅自置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国拨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审核国拨储备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用于商品储备及其相关方面,承储、代储单位有无挤占、挪用国拨储备资金和相应虚报利息补贴现象。
  四、审核问题的处理和总结考核
  第十四条 储备商品补贴审核中发现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擅自动用、置换国家储备商品的。
  (二)未按储备计划储备国家储备商品,或以其他商品充当国家储备商品,骗取财政利息费用补贴的。
  (三)未按国家储备商品规定的品种、等级、规格储备的。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专员办发现承储、代储单位一般性管理问题,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和监督承储、代储单位立即纠正。
  第十六条 专员办发现承储、代储单位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要立即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及时上报财政部处理。对承储、代储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储备商品重大损失、储备资金损失和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承储、代储单位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由所在地专员办监督执行,并将有关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专员办要开展对国家储备商品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向财政部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专员办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提交报告,并附按相关规定填报的有关统计表格,专项总结和统计报表要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监督检查局。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办法由本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驻豫监[2002]29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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