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扶持灾后自救重建家园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1]11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9
实施时间: 2001-7-1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1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6月份以来,由于受第3、4号台风的影响,我区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为了支持企业、单位灾后自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充分发挥税收在救灾重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将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申明确如下,希各地及时、主动、认真地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等原因使房屋毁损不堪或造成危险的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五、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地税部门核实后,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权限予以减免审批照顾。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有关税收政策的意 渝地税函[2003] 2003/7/1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京财税[2006]68 2006/5/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桂地税函[2000] 2000/10/17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 金市地税政[200 2001/2/1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1] 2001/7/3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启用高等 黔地税发[2005] 2005/2/2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6] 2006/2/23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6/6/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浙国税所[2003] 2003/8/2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钛矿产品税收政策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 20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