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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专员办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审核工作规程
发文文号: 财驻豫监[2007]15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7-4-3
实施时间: 2007-4-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29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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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业务工作机制建设,规范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贴息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财金[2005]134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主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审核工作的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对河南省申请贴息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审核工作。
  第三条 主管处室应当建立申请贴息企业基础资料信息库和流动资金贷款台账,对每一个贴息期间截止日的流动资金贷款逐笔进行登记,掌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归还等变动情况,作为下一个贴息期间贴息审核的依据。
  第四条 主管处室应当建立健全审核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审核责任,规范审核行为,保证审核质量。
  (一)明确岗位职责。设立审核、复核岗位,对贴息申报材料从形式和内容上认真审核、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严格内部审核制度。实行五级审核制度,审核人员出具审核意见,复核人员复核并提出复审意见,送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领导审批。
  第二章 贴息审核
  第五条 主管处室在收到财政部门报送的贴息审核申报材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所附资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相关资料后,再予受理。
  受理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贴息企业贷款行的审核确认材料;
  (二)申请贴息企业当地财政部门的审核确认材料;
  (三)财政部门的审核确认材料;
  (四)申请贴息企业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及贴息计算明细表;
  (五)申请贴息企业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支付票据复印件。
  第六条  贴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贴息的贷款是否为流动资金贷款;
  (二)申请贴息的贷款是否符合财政部每一贴息期内对贷款基数截止日和贴息期间的规定;
  (三)贴息计算是否符合财政部规定的贷款利率和贷款负担比例;
  (四)贷款用途是否用于家禽养殖、加工和疫苗生产项目。
  第七条 贴息审核,一般采取非现场审核方式。审核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采取现场审核方式。
  第八条 贴息审核,主要包括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和出具审核意见三个阶段。
  (一)审核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审核、复核人员及分工,了解贴息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熟悉相关政策等;
  (二)审核实施阶段,包括审阅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分企业进行贴息审核,对不符合贴息条件的贴息予以剔除并编制审核工作底稿、申请贴息企业在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等;
  (三)出具审核意见阶段,包括汇总审核工作底稿,与申请贴息企业和财政部门交换审核意见,复核人员对审核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出具审核意见,逐级报送分管办领导审批等。
  第九条  主管处室在收到财政部门报送的贴息审核申报材料后,应在财政部要求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并附《财政贴息计算表》,经分管办领导审批后,上报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主管处室在审核工作中,应加强对申报资料合规性、真实性的审核力度,发现申请贴息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办银行、财政部门等有关机构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应当依据国家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办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主管处室审核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严格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延误贴息申请上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本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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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0年7月16日
我是一个河南公民,现在在家里搞蝈蝈养殖,已经形成小规模,想扩大规模养殖,看看通过你们能不能给点优惠政策,贷款也可以。 谢谢联系电话15896701199恳求你们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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