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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加油机税控装置预收货款上解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征字[2000]1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1
实施时间: 2000-5-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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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因加油站清理整顿工作与加装税控装置不能同步进行,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不影响加油站清理整顿工作的按期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征函[1999]28号《关于明确确认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的通知》规定,对尚未加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确认条件是“已按规定支付了安装机器设备的费用”。各地对未加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收取安装税控装置的费用后即可发放确认证明。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预收标准因加装工作涉及几个部门,且确认工作时间紧迫,故采取税务部门暂时代生产厂家预收货款,安装结束后再由生产厂家与加油站清算,多退少补。安装税控装置货款预收的标准是:电子式加油机每枪:2咖元;机械式加油机每枪:2800元(未含计量检定费)。
  二、收取办国法税控装置的货款先由基层国税部门代替生产厂家预收,最终由生产厂家与加油站结算。具体操作程序为:1、基层国税部门按规定的预收标准向纳税人预收税控装置货款;2、加油站交清货款后由基层税务部门填开“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使用税控加油机确认证明”,并将其中的第三、四联留存、转交并及时进行登记、造册;4、待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并合格后,加油站凭“确认证明”第三联与生产厂家结算并据此兑换正式发票。
  三、上解方式为了确保税控装置货款及时上解,各基层国税局收取货款后由旗县区(市、分局)每十天直接上解到指定的临时帐户(注明盟市、旗县的名称),每次上解款项的同时应附送《税控装置货款统计(汇总)表》(表式附后)报盟市国税局,经盟市国税局汇总后每月上报自治区局。上解帐户是:开户行:内蒙农行直属二支行。收款单位:内蒙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帐号:8010071589。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在已确定的统一价格以外再层层加价。各级国税部门不得擅自拖延、占用或挪用货款,以确保专款专用。一经发现有上述情况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二)货款收取工作与“加油站符合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确认”工作要同步进行,具体方法和要求除按上述规定外,可参见内国税征字[2000]16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三)对于个别加油站在预交购置货款后、安装税控装置之前,经“清理整顿”被取消经营资格停止经营并已按规定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的,可凭“确认证明”第三、四联及被取消经营资格的有关证明、注销税务登记等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盟市局补充明确。各盟市国税局要做好催交、对帐工作,并务于6月5日以前汇总上报《税控装置货款统计(汇总)表》。
  附:税控装置货款统计(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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