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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0]2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16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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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地方铁路运输部门和企业单位自备铁路运输专线对外开具的铁路运费发票,只要符合运费抵扣条件,且确属运费性质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比照国有铁路运输费用的有关规定抵扣其进项税额(但不包括各种杂费)。
  上述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不一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把关,不得任意扩大抵扣范围。对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区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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