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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征字[2000]1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3-10
实施时间: 2000-3-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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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支队:
  现将《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抓紧落实,安装实施工作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情况。
  附件: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0]6号)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是国家强制推行项目,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难度大、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配合。为了确保我区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均要成立由国家税务局牵头,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参加的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
  自治区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组成情况(略):各盟市、旗县(区)均应按要求层层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领导、监督、协调工作。盟市的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名单务于2月底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二、职责划分为使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协调、有序地进行,各相关部门应密切联系、积极配合、明确职责、各负其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8号、国家经贸委等5部门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9]110号112号《通知》规定及全国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会议的精神,各部门在安装税控装置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国税部门:负责安装税控装置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全区范围内税控装置的统一选型等事宜;负责税控初始化培训及税控初始化实施工作;对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的确认;对加油站购买税控装置费用,“扣除或抵扣”的审批;负责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售后服务部门的监督。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协助国税部门做好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负责安装税控装置前后的计量检定及对检定人员进行培训。
  (三)消防部门:配合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负责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前后的消防安检工作。
  (四)生产厂家:负责税控装置的生产、供货;安装人员的安装技术培训;税控装置的安装实施(包括制定和实施防火安全措施);安装后的售后服务。
  三、安装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本次安装税控装置的范围为:经清理整顿合格已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持有2000年消防部门重新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尚未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属于取缔范围的、未进行清理整顿仍在经营的加油站。
  四、实施步骤我区安装实施工作采取统筹安排、分步进行、协同作战的方法。共分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安装实施阶段、验收总结阶段。
  (一)准备阶段:时间为3月1日至4月底。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为:一是制定方案。各级国税局均应协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周密的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二是广泛宣传;为了使纳税人了解本次安装税控装置的重要意义和加装要求,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三是搞好培训。安装税控装置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安装前的培训是重要一环。
  安装技术培训和计量检定培训及消防安全培训的生产厂家与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共同完成,税控初始化培训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培训工作将于4月份完成。有关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下文。
  (二)安装实施阶段:时间为5月1日至8月底。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为:一是登记、收费、确认。为了保证我区成品油清理整顿工作进度,并能及时办理订货等事宜,本次加装工作采取“先收费、后安装”的方法。各基层国税局应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属于本次安装税控装置范围的加油站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对已按规定的价格和程序交清货款且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出具《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使用税控加油机认定证明》。此项工作各地应于5月底以前完成。有关价格标准、收取和上解方法及“认定证明”式样另行下文明确。二是组织试装。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自治区先在呼市、包头两地组织试装,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全面安装。
  安装税控装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当地安装领导小组负责。
  安装人员主要由生产厂家抽调技术人员并选聘部分安装人员组成。国税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派员参加。
  安装程序采取:1、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安装前对未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进行计量常规检定并做好记录;2、消防部门检查或查验加油机安全防爆、防火等性能,并做好记录;3、生产厂家开始实施安装、调试;4、质量监督部门对安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再次进行计量检定并做好记录;5、国税部门实施税控初始化;6、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检;7、各种检查检测指标合格后,分别向纳税人出具合格证明。
  安装时应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质技监量函[1999]29号、国税函[1999]814号《通知》要求操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上旬。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为:一是清理扫尾。各级安装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的加油站进行清理,对应安装未安装的加油机做好登记、补课,抓紧安装。二是检查试运行情况。主要是查看、记录安装税控装置后加油机流量记录、计量误差、税控信息及相关数据对比、分析等。三是清缴货款。各级国税部门要将所收的货款,全额、及时上解。四是总结报告。各地要将本地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完成情况连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10号通知附件)于10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其它要求
  (一)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困难多。因此,各级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各级国税、质量监督、消防等部门,在安装工作实施过程中,精心组织、积极配合、主动协调、保质保量、限时完成。
  (二)在安装实施中,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手续、标准操作,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纳税人购置税控装置的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或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完毕到2000年12月底以前为试运行期,此阶段对加油站税款征收方式和发票使用仍维持现状。但对安装后的税控信息必须全部备案。从2001年1月1日起,加油站的税款征收,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并使用全区统一式样的新发票。
  (三)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委托人必须及时、优质、高效地做好税控装置安装后的售后服务,按照售后服务承诺履行义务。国税部门要做好售后服务的监管工作。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在有效运用税控机具进行税收监控的同时,还应切实加强加油站的日常税收征管,特别是加强加油站的税务稽查和动态监控。对不按规定加装或使用税控机具的、未进行税控初始化或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以及故意破坏等违法违章行为,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安装税控装置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且各地区情况各异。
  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确保加装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安装税控领导小组要随时了解、掌握安装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安装税控领导小组反映。
相关附件:
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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