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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外字[2000]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8
实施时间: 2000-2-2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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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实行。
  二、各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企业上报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1999年10月29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内国税外字[1999]33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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