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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0]2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3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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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问题
  目前我区各地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农税、计会、征管等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1号)第四条规定: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因而我区农业税收票证必须由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管理。
  二、鉴于我区农业特产税征管实际,我区不实行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
  三、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统一规定为五年。
  四、农业税收票证损失问题发生《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1号)第十五条规定的票证损失,应由受损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上报旗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审核后,由旗县报盟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备案。盟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发生票证损失,报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新的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另行通知。
  六、新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关票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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