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一]
发文文号: 内国税计字[2000]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6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2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准确及时地掌握我区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税收计会统工作要点》和《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区局决定从2000年元月份起进一步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同时建立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各地,请严格按办法提出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为分析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依据。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将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二、调配专人专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税收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为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各地应调配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采取有效措施。各地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本办法提出的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上报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确保企业数据的真实可靠。区局将每年对各地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以督促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为组织收入和强化税收征管服务的。各地要充分利用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提供的数据,按月做好税源分析和汇报工作,搞清税源变化原因,为增加税收收入和清理欠税服务。
  五、原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内国税计字[1999]17号),除《重点税源企业增消两税月快报表》)仍按原要求于月后6日前网络上报外,其它项目暂停上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税收计会统工作要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源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自治区国税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1999年增值税、消费税年入库税款500万元以上和金融保险营业税300万元以上企业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盟市级以下的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要求本地区纳入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的两税税收额占到当地两税收入总额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要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业。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当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情况要求单独上报,不列入本年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但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加入;对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才可删除。
  第四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见附件1)、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为避免重复劳动、减少企业负担,各税收业务部门不再单独另外建立类似的数据库。
  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自治区局、盟市局、旗县级局三级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上报、层层负责。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和指标体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库和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数据来自“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报表”(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报表”(附件4),“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人企业报表”(附件5),“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人项目报表”(附件6)。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附件2)。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上报方式。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一式两份由企业填报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上报时间为每月后20日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撰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数据库监控要调配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撰写分析报告、经常性地深入和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重点税源企业代码适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
  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为地区行政区划代码,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2000年度代码表格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2000年度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
  (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
  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唯一代码,各企业的此项代码不得重复。
  (二)企业名称(Z2)
  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1、分类原则
  (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的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2、编码方法
  (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
  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第20位是大类,第21位是小类,第22位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1999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
  内资企业
  111 国有中央企业
  112 国有地方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21 城镇集体企业
  122 乡镇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2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
  220 合作经营企业
  230 独资经营企业
  240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自定义代码(Z5)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第26位。
  0001本年度新增企业;
  前两位:
  20 同时对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
  21 定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22 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81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83 金融行业中的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税税率仍适用5%的政策性银行;
  自定义码其余各位代码由各地按照各自工作需要,自行定义使用。自定义码若不使用,则必须填为“0000”,不得空置不填。
相关附件:
产品代码、项目代码.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纳入省局监控的重点企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19/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 皖国税函[2001] 2001/1/1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本市《重点税 沪国税计[2000] 2000/5/26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 苏政办发[2005] 2005/4/1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内国税计字[200 2001/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 皖国税发[2000] 2000/3/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桂地税发[2007] 2007/6/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鲁国税发[2006] 2006/12/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 桂地税发[2001] 2001/1/1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 20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