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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0]1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2
实施时间: 2000-2-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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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0年度企业申报抵扣及抵顶欠税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各盟市局仍继续报区局审批,不得自行抵扣及抵欠。
  二、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及抵欠请示的上报时间,全区统一定在11月15日之前。区局将按照总局关于在2001年前抵扣完毕的政策,并视全区收入形势,对各地上报的抵扣及抵欠请示请示进行审批。
  三、为进一步核实全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挂帐余额,各级国税机关在一季度内要集中力量,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确保挂帐数的真实性。
  四、各盟市局每季度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情况表》的时限,仍按季度终了15日(含15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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