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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6
实施时间: 2005-12-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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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5号)称:
  自2005年起,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统一按33%的税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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