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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7
实施时间: 2006-2-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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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53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9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企业所在地
  1  蓝星兰州日化厂   25     甘肃省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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