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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和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1
实施时间: 2006-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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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可以向所属41家企业提取165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京国税函[2006]89号),其在甘所属企业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和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分别按规定标准上交的21万元和6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在计算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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