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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3]286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7
实施时间: 2003-11-17
失效时间: 2011-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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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9
实施时间: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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