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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3-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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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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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 20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