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3-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1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 20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