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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0]18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1
实施时间: 200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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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精神,对我区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30%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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