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0]18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1
实施时间: 200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9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精神,对我区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30%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成地税发[1994] 1994/12/2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粤地税函[2002] 2002/8/1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 琼地税函[2006] 2006/9/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网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8/3/19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7/1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 财税[2018]98号 2018/9/7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和合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8/8/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 津地税二[2000] 2000/10/30
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 国税函[2005]22 2005/2/2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 吉地税发[2010] 20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