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账簿、凭证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函[2000]10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9
实施时间: 2000-5-9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7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对《通知》所附的供地税部门开具的格式一、格式三和格式六的税务凭证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税务凭证格式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开具税务凭证的范围
  各地在开具相关收入(项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时,要严格按照《通知》附件1《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四个方面收入(项目)开具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的证明和税票。超出上述四个方面内容而发生的对外支付行为,不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一律不予开具有关税务凭证。
  二、关于税务凭证的开具和管理问题
  原则上,凡设有涉外分局的地级市,格式一、格式三和格式四由涉外分局统一开具和管理,格式六由支付人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开具和管理。没有设立涉外分局的地级市,格式一、格式三和格式四由当地负责涉外税收征收工作的分局开具和管理,格式六则由支付人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开具和管理。县(市)一级的税务凭证全部集中在县(市)地税局统一开具和管理。
  三、关于税务凭证格式的填写和编号
  格式一、格式三和格式四的合同金额或所取得的工资薪金,直接填写原合同签订时所使用的币种。合同的币种是外币的,不必换算成人民币,但在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则应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
  在税务凭证的编号方面,各地应按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和不予征税证明分别编号。
  四、本通知所附的有关凭证由区局统一印发各地使用。
  五、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希望各地加强与银行、外管局和国税局的配合和联系,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五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湘地税函[2001] 2001/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 豫国税函发[200 2000/4/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 内国税外字[200 2000/4/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 皖国税函[2000] 2000/4/4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 晋汇发[2000]15 2000/3/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 京地税征[2000] 2000/2/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 闽地税征[2000] 2000/6/2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 汇发[1999]372号 2000/3/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 京地税奥[2004] 2004/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 冀国税函[2000] 20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