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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3]15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5
实施时间: 2003-6-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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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县(区、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为了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总局决定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以下简式“一窗式”管理模式),该模式既可以有效地解决防伪税控IC卡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三个环节各自独立操作、信息不能共享、不便于“票表稽核”的问题,也可以避免纳税人分别到不同的窗口排队办理IC卡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业务,有助于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近期总局谢旭人局长在我省视察工作期间,反复强调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目的、意义以及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多次亲自讲解和示范了“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工作流程以及具体做法。国家税务总局对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十分重视,下发了加急明传电报,对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明确要求从2003年7月份的申报期开始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这项工作时间紧、标准高、要求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并结合实际抓好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将“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新的纳税申报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行新的纳税申报办法,既是推行增值税电子申报、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实施“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基础。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要认真抓好新的纳税申报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从2003年8月份申报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新的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在2003年7月份申报期中,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增加填报新的纳税申报办法所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便为实施“一窗式”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三、归并窗口和职责,理顺业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一窗式”
  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这项工作应当作为纳税申报窗口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为了有利于纳税申报窗口及时、准确地掌握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信息,切实有效地进行“票表稽核”工作,根据总局要求,征收单位应撤销现有单独设立的抄报税和认证窗口,设置一个或者若干个同功能的“申报征收(一般纳税人)”(格式附后)窗口,统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IC卡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业务,申报期以外的时间主要办理抵扣联认证工作。窗口归并后,相应的工作职责也应进行归并,既要包括归并前各窗口的相应工作职责,也要在“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兼并和优化,窗口内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实行多人上岗、流水作业,以提高办事效率。
  业务流程如下:
  (一)受理资料。接受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IC卡抄报税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如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完备齐全,则进入IC卡报税环节,否则,退回纳税人,讲明原因,要求补正,暂时中止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业务。
  (二)IC卡报税。按照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有关操作规程处理企业IC卡报税业务,并将报税结果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信息进行核对,检查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开具的专用发票信息采集是否完整准确,尤其是开具发票的份数以及发票代码、号码等关键项目应重点核查。
  (三)输出抵扣联信息数据文件。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输出一般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认证的抵扣联信息汇总数据文件。
  (四)票表稽核。票表稽核是“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核心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销项数据稽核。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比对新的纳税申报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第8栏、第15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填列的销项税额合计数据(在7月份申报期,尚未执行新的纳税申报办法的企业,可比对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二者逻辑关系相符,则为申报正常,否则为申报异常。同时还应做好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销项税额数据以及汇总数据的稽核工作。
  2、进项数据稽核。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比对新纳税申报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二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别的进项税额数据。如果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税额信息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税额数据,为申报正常,否则为申报异常。如有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海关完税证等其它进项凭证,仍应按原规定加以审核。
  (五)稽核结果处理。经过票表稽核,如果数据信息相符,根据相应的征管业务流程,处理纳税申报资料,开具缴款书,征收税款;如有数据信息核对不符或其中一项异常或两项均为异常,则应暂时中止纳税申报业务,并视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于销项申报异常,经初步判断,如果属于纳税申报表填写有误,应要求补正;如果属于IC卡报税数据异常,应立即要求纳税人进行查证、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证。
  (2)对于进项申报异常,经初步判断,如果属于纳税申报表填写有误,应要求补正;如果属于将税款所属期以后认证的发票或未经认证通过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等原因造成的申报异常,应要求纳税人剔除不属于当期抵扣的进项发票,并修改纳税申报表。
  四、申报窗口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履行工作职责。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为了保证“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运行效率,避免因票表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而影响纳税人按期申报,各地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积极动员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内尽量提前进行申报,如动员纳税人在每月7日前办理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业务,以便预留2至3天的时间处理票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于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技术实现方案、有关软件的升级和接口程序的应用等事项,由省局统一规定,并另行通知。
  附:窗口标志格式(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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