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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3]14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0
实施时间: 2003-6-20
失效时间: 2011-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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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水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5号)称:“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60户(甘肃省天水市1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甘肃省 序号:154 企业名称:天水长城精密模具厂 地址:甘肃天水市秦城区南廓路50号

相关附件:
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9
实施时间: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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