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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变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3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9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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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75号)规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从2010年1月1日起变动如下:
  1、娱乐业“游艺”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5%”。
  2、娱乐业“音乐茶座”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5%”。
  3、娱乐业“网吧”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10%”。
  4、娱乐业“高尔夫”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10%”。
  5、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15%”。
  我局已于2月22日对网上报税系统的数据进行了调整,请您纳税申报时,认真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
  填写营业税申报表时,对于税率调整的应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选择原有的应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选择列表中对应的应税项目。
  013 歌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4 舞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5 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6 卡拉OK歌舞厅--练歌房(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7 卡拉OK歌舞厅--恋歌房(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8 音乐茶座--酒吧(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9 高尔夫球(10年1月1日起适用)
  020 游艺场(10年1月1日起适用)
  021 网吧(10年1月1日起适用)
  填写综合申报表时,对于税率调整的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选择原有的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选择列表中对应的征收品目。
  0655 网吧(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56 舞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57 歌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58 卡拉OK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恋)歌房)(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07 歌舞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08 音乐茶座(包括酒吧)(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09 高尔夫球(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10 游艺(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其它)(10年1月1日起适用)
  如遇问题,可拨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3年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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