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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3]26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1
实施时间: 2003-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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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2003年1月10日上午,我局接到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的案情汇报: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万元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具体开票金额和税额无法确定。现将案件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来源及案件情况2002年12月10日,临夏市国家税务局收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国家税务局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发来的协查函,协查的对象是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内容是2002年8月23日开具的发票代码为6200991171#,发票号码为00050670#,填开金额为65,000.00元。临夏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协查函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协查,由于该公司法人代表李素珍不在临夏,鉴于此,临夏市国家税务局于2002年12月18日对该公司聘用的会计李小梅进行了询问,并作了谈话笔录;同时多方联系,敦促该公司法人代表李素珍立即返回。12月28日,李素珍返回临夏,就协查的内容接受了检查和询问,李素珍称其于2002年12月4日携带公司所有账本、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河北省望都县与股东进行年终财务结算,途径太原时,由于颠簸,汽车后备箱被颠开,将携带的物品丢失。临夏市国家税务局责令其将丢失的经过以文字形式作了说明。为进一步查清有关事实真相,于12月30日再次对李素珍进行了询问(均作了谈话笔录)。此后,李素珍失踪。
  二、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经临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于2002年3月25日成立,法人代表:李素珍,注册资本:伍拾万元,经营范围:化纤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及畜产品购销,公司地址:临夏市城关乡陈方四社(租赁临夏州民族贸易公司家属楼2单元502号);临夏州欣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出具验资报告;2002年4月1日临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2002年3月22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临夏市支行开设企业账户,账号2213000003号。2002年4月11日在临夏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为:临国税证字622901719020176号;20日该公司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5月2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2002年5月22日至11月27日,先后8次领购万元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8本,共计200份,其中填开196份,作废4份;在此期间,共申报销售额187,853.88元,实现销项税31,935.16元,无进项税金,已缴纳税金31,935.16元。
  三、涉案人员基本情况
  1、李素珍,女,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望都县高龄乡西白陀村,身份证编号:132428620216202。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股东之一,出资额为四十五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90%。
  2、李小梅,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22901620722054。现临夏州民族贸易公司财务会计,受聘兼任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客会计。
  3、林芝,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出资额为五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10%。住所:临夏市城关区陈方路235号。
  4、马木洒,将自己的住所租赁给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营场所(出租方)。
  四、案情分析及应对措施2002年12月30日,临夏市国家税务局将协查情况向临夏州国家税务局作了书面汇报。临夏州国家税务局迅速分析了有关情况,责成临夏市国家税务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并与临夏州、市公安经侦大队联系,寻求公安部门的支持,以查清事实。1月7日下午,临夏州国家税务局再次召开了局务扩大会议,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确定了从三个方面寻找突破口的方案;2003年1月10日上午,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向省局稽查局汇报案情,我局对此十分重视,迅速向省局杨继元局长、周古平副局长进行了汇报,并对此案进行了认分析:
  1、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国家税务局协查的00050670#发票(抵扣联)
  开票时间为2002年8月23日,经检查发现此份发票已于2002年6月申报填开,2002年7月15日已经激销,这说明同一份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填写时间不一致。
  2、该公司7月份申报的销售额为35,621.77元,共填开27其中包含协查的00050670#发票,而此份发票的填开金额却为65,000.00元,显然申报的存根联(或记账联)销售额与抵扣联填开的金额不符。
  3、该公司5月份申报的销售货物名称为“聚乙烯”,6月至11月销售货物名称为“瓶片”,所协查发票中的销售货物名称则为“计数器、脱离器”,显然申报的存根联(或记账联)货物名称与抵扣联填开的货物名称不符。
  4、该公司自2002年5月至11月底,累计申报销售额为187,853.88元,累计填开196份发票,平均每份发票的填开金额仅为958元,且连续7个月申报无一笔进项税,商贸经营实属异常。
  5、该公司于2002年3月22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临夏市支行存有货币资金50万元,通过检查发现,银行资金只有减少,没有增加一笔,截至2002年12月21日,银行存款余额仅为6.56万元,资金往来实属异常。
  6、该公司8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会计账簿、报表和记账凭证突然间同时丢失,证据不足。
  7、根据公司章程,该公司的股东只有李素珍和林芝二人,并无第三人,而李素珍携带公司所有账本、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河北望都县与股东进行年终财务结算之说有悖。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初步确认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省局周古平副局长做了五点指示:一是速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尽快控制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查明案情;二是省局稽查局迅速向各省发出协查函,对取得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予抵扣进项税款,以避免税款的流失;三是举一反三,总结教训,切实加强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清查;四是成立案件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五是迅速向总局稽查局报告。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03年1月10日,我局向全省各地和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出协查,要求对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发票代码为:6200991171并发票号码为:00050601-00050625、00050651-00050675、00050826-00050850、00050901-00050925、00051126-00051150、00051201-00051225、00051276-00051300、00051326-00051350(共计200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即进行协查,如发现上述涉嫌虚开的发票,暂不予抵扣税款,并将协查结果及时反馈我局。
  2、2003年1月10日下午,我局向总局稽查局电话汇报了案情;1月10日下午6时,临夏州国家税务局根据省局指示精神,进行了安排部署;1月11日,临夏市国家税务局正式向临夏市公安局报了案,经公安机关核实,证明李素珍的身份是假的,林芝其人已于8年前离开临夏;1月14日,省局领导和我局有关人员到临夏州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了督办;1月15日,临夏州国家税务局与临夏市公安局共同前往河北省对此案有关内容展开调查。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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