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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3]3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1
实施时间: 2003-2-2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1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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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兰州市、天水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对于正确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好本办法。
  二、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采集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不允许有漏采现象发生。要严格把关,保证数据准确上报。根据办法要求,“每一牌号、规格的卷烟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必须保证每一牌号规格卷烟有3个(含)以上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有关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具体责任明确为:天水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天水卷烟厂在天水的3个零售单位的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兰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兰州卷烟厂在兰州的6个零售单位及天水卷烟厂在兰州销售的卷烟的3个零售单位的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工作。
  三、对于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须在专销行为发生起15日内通知省局,由省局通知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格,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应将采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局。专销省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在专销行为发生起15日内报告省局,以便省局与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联系。
  四、关于信息报送要求。各地需于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表式均见附件)。报表须指定专人负责,逐级上报,上报的报表必须经填表人、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还应报送电子表格。
  五、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联系电话:8533824、8827885;联系人:杨国锋、朱志钢、梁文波。
  附件: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相关附件: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doc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doc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doc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doc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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