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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稽[2001]3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9
实施时间: 2001-7-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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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规范协查系统工作流程,明确协查系统各岗位工作职责及与其他子系统的衔接,确保协查工作正常顺利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协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协查工作,是指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另一个地区税务机关的委托或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有疑问或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查证和处理及对其他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查证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以下三条原则进行:
  一、以主办税务机关主持协查为基础,上网发送,统一和规范协查工作的原则;
  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成总局、省、市、县四级计算机协查网络,实现协查信息快速传递的原则;
  三、坚持由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监控和组织协查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金税工程协查科(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查的组织、监控、管理、考核工作。
  稽查局本级的金税工程协查工作设协查领导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监控管理岗位、检查岗位,检查岗位可由本级稽查局协查科(股)负责,也可由各稽查科(股)分别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协查工作。
  第五条: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
  (二)稽查局接受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辖区外的专用发票信息);
  (三)总局、省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接受的从同级稽核子系统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
  (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各级稽查局确定一名副局长全面负责协查工作,对委托发出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对需提请上级组织协查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对收到的受托协查信息进行审批、对协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批。
  第七条:委托管理员负责协查系统“委托管理”具体委托业务与录入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委托管理员接收征收分局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时,必须对征收分局提供的发票原件、软盘数据进行认真审核,核实正确无误后签收,读入协查系统并上报领导审批。上述工作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签收,退回征收分局重新审核。征收分局在移送发票原件、软盘数据时,必须同时移送国税明电[2000]51号及国税明电[2000]55号附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附表一),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接收台帐》(附表二)。
  第九条:委托管理员接收本级稽查局稽查科(股)在检查中发现的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稽查科(股)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附表三)、《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接收台帐》(附表四),并附协查理由。委托管理岗位必须在三日内(金额十万元以上必须当天)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录入,同时上报领导审批。
  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接收材料后在三天内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表五),并寄送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委托管理员对领导审批同意协查的委托协查案件,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委托发出工作(发票金款十万元以上[含]必须当天);对领导审批不同意协查的记录,分不同情况转成“正在录入”状态或删除。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员接受的从同级稽核子系统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涉及有下级专用发票信息的,委托管理员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下级作组织发出工作。
  第十二条:委托管理员在委托收到环节,应及时找出已返回结果的协查信息,查看返回结果单的发票和附件以及税务处理结果,打印相关文书,核查原始信息和返回信息。在三日内将返回结果报送征收分局(或本局稽查科、股);分别填制《金税协查系统返回已核查认证不符发票清单》(附表六)及《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附表三)。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员负责协查系统“受托管理”具体受托业务与录入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员登记上级、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需本级协查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稽核系统提取的在三个工作日提交领导审批,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在两日内下达《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联系单》(附表七),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对在本级接受应由本级查处的,应视同异地协查专用发票导入协查系统并发送,本级作为协查信息受托方后按规定实施协查并回复。本级对此应分别按照委托和受托来统计。
  需要下级协查的,批转下级实施协查。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员接到检查岗位反馈的协查结果,应认真审核,在三日内采用手工方式录入协查系统,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当即发送。须将检查反馈结果报税政部门及征收分局的,同时报送《金税协查系统返回已核查认证不符发票清单》。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员在收到检查岗位核查完毕的稽核子系统比对不符发票结果后,在五天内将结果录入协查系统,协查系统自动将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专用发票组织协查信息,反馈给稽核系统。
  第十八条:受托管理员应对总体受托协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凡对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回复调查结果;对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事项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及时通知委托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按国税发明电规定在接到征收分局移送材料后立即查处。
  第十九条:金税协查检查岗位(各级稽查局协查科、股或稽查科、股)在接到稽查局下达的《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联系单》及有关材料后,由协查科(股)或稽查科(股)下达到专职检查岗位,检查人员根据《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联系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系统文书)、《协查进行表》(系统文书)等要求进行协查,认真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进行表》(系统文书)等相关内容。如未发现问题将协查结果填入《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联系单》并附协查取证材料,经科(股)长审核后反馈协查科受托管理岗位。
  上述工作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金款十万元以上的[含]必须立即实施检查并在当天返回协查科受托管理岗位。
  调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再转入稽查程序,经协查科或稽查科(股)长审批后报稽查局按《税务稽查规程》立案稽查。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协查工作查证主要内容:
  1、确认是否有该企业,企业是否有需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以及是否为废票或丢失发票。
  3、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填开内容是否一致。
  4、查证货物或应税劳务交易是否真实。
  5、查证票款结算是否相符、往来是否一致。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取证要求:对认证不符、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必须区别本地开票方与受票方,分别取得该发票存根联、记帐联(开票方)、发票联、抵扣联(受票方)、记帐凭证复印件;货款结算凭证、帐页复印件;货物出(入)库单复印件。(作废发票应四联均全,红字发票应附证明单或原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以上复印件按一般取证要求办理。调查结束后附在《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联系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进行表》后,交协查科反馈归档。协查科在进行整理后,每月一次交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二条: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及检查岗位均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类台帐,便于进行查询和统计和分析,并打印相关文书。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还应严格按照总局协函[2001]129号文件规定向上级报送各项报表、《协查动态分析报告》和负责电子信息备份和纸质资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各级稽查局上报金税协查系统各项报表和动态分析报告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金税协查系统报表的种类:根据国税发[2000]180号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国税函[2001]13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协查系统运行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目前各级稽查局协查系统需上报的各项统计报表种类主要有以下八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以及《协查信息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上述报表1-7项每月通过协查系统上报,反馈表通过传真或电子文档上报。
  (二)金税协查系统报表报送的时间规定:根据总局协函[2001]129号文件的要求,各级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等八项报表的具体报送时间如下,县级稽查局每月2日前上报给地市级稽查局;地市级稽查局每月3日前上报给省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每月4日前上报给总局。
  (三)《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由县级稽查局每月4日前上报给地市级稽查局;地市级稽查局每月6日前上报给省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每月8日前上报给总局。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协查工作进行统计、监控与管理;对下级稽查局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回复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协查系统各岗位人员均应遵照本办法规定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除本制度规定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规则,按照国税发[2000]18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和国税发[2000]210号《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及省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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