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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3]236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1
实施时间: 2003-12-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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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各单位反映的问题,明确以下有关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和调整起征点退税工作
  1、对本文之前已经作出的减免税批复和调整起征点后的应退税款,由个体所出具证明,说明纳税人已经缴纳且应当退税的金额,附列有关资料。以后对个体户减免税批复,除了确定减免税期限外,还应当在批复中说明已缴纳并且应当退税税款。
  2、现金退税问题,征收局和有关的区县局已开设了现金退税帐户,可办理现金退税。
  二、关于对再就业税收减免的时间要求
  分县局权限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减免,审批手续具体时间要求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申请,受理岗1日内传递给管理所所长。管理所所长1日内安排人员开展调查,管理所在5日内完成个体户减免税调查,10日内完成企业减免税调查并将减免税资料报送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在收到调查报告和减免税资料2日内初审,符合条件的,在7日内安排分县局减免税合议。合议通过的,政策法规科在2日内完成审批和批复,交受理岗,受理岗当日通知纳税人领取减免税批复。有特殊情况的,减免税手续办理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分析工作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43号)的要求,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以前的政策对促进就业的影响都应当进行统计。根据这个文件和上级部门对统计数据的要求,要认真填好以下三个报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补充清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补充报表,报送报表时间按宁地税发[2003]177号文件规定。报表的数据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并符合前后统计期的逻辑关系。要将报表各要素填写完整准确,包括报表制作单位、制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报表所属期、报表制作日期。
  各分局要做好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分析工作,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的总体情况、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措施和成效、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未能再就业人员的去向、未能再就业的原因、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中的典型事例、人和企业等。
  四、关于加强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1、充分发挥领导组织机构的作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机构的作用,一把手负总责,领导成员各负其责,要进一步完善领导组织机构的工作机制,有定期的督查督办措施,建立目标工作责任制。
  2、完善“绿色通道”的服务机制。各单位要切实设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专人专岗,落实随到随办的承诺,为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和单位提供“一站式”、“一窗式”服务。对“绿色通道”的服务工作,要做好记录或建立台帐。
  3、做好再就业基础工作。各类宣传、统计表、减免税台帐、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分析和报告,要按月打印,分类保存。各类减免税资料要按期装订归档,保证各类工作资料整洁、完备、随时备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230号2003年10月30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3]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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