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明电[2002]1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2
实施时间: 2002-5-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5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下发后,大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区税务机关至今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了总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特通知如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从六月份起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各地接文后要认真开展自查,凡未按总局统一要求对加油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总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将严肃处理。
  全省各地在接文后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执行总局的规定,做好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 内国税流函[200 2001/12/1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晋国税征发[200 2000/11/1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增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管理问题 豫国税函[2004] 2004/12/9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加油站 沈国税征字[199 1998/7/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加油站建设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 2015/5/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 鲁国税发[2001] 2001/7/1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 鄂国税函[2009] 2009/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 云国税发[2001] 2001/12/1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2/8/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 鲁国税函[2001] 200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