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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0]1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7
实施时间: 2000-8-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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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措施。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在2002年底前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为了增进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和增值税纳税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了解,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省局编写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
  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的背景和目的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全国出现了许多虚开、伪造、变造大面额专用发票的现象,并利用虚开的、伪造的或变造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大肆进行偷骗税活动,造成国家大量的税款流失,为了制止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航天金穗工程公司研制、开发了该系统,从1995年开始在辽宁鞍山、江苏镇江、广东珠海等地进行试点。1996年试点工作开始扩大到每笔销售额达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并同时取消了手工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使用。这些措施有效地控制了不法分子通过虚开、伪造、变造大面额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情况,给国家挽回了大量的税款。实践证明防伪税控系统是有效的。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经过几年修改,在技术上基本成熟、完善,全国性的技术服务网络初步建成,技术服务能够得到一定的保证。因此从1998年开始,系统逐渐推广到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并在1999年底将所有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均纳入该系统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到2002年底止,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由哪几个模块(或子系统)组成?
  防伪税控系统由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报税子系统、认证子系统和企业防伪开票子系统五部分组成。前四个部分由税务机关管理并操作,防伪开票子系统由企业操作。
  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哪些主要功能?其实现原理是什么?
  防伪税控,顾名思义就是防止发票伪造、假冒,控制税款、税源。防伪税控系统主要功能就是防伪和税控,具体表现为:
  1.加强了对企业专用发票使用的控制、稽核和管理,制止伪造专用发票现象的泛滥;
  2.可以防止企业通过开具大头小尾等阴阳票的手法偷骗税;
  3.能较为有效地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
  4.有利于全国金税工程的深入实施,有利于推进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电子化管理。
  实现原理:
  1.企业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需持由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控IC卡,由税务部门通过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将企业所购发票的起始号码登记在税控IC卡上,同时这些发票的流向信息也记录在发行发售子系统中。这样税务部门在发票发售环节就掌握和控制了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的重要信息。
  2.在开票过程中,系统将发票上的主要信息(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金额、税额等)经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码(也称密文)打印在发票上,同时将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记录在金税卡的黑匣子中。发票上的密文经认证子系统解密可还原出以上七项主要内容,再与发票上填开的内容对比,若不相符即为有问题的发票。由于发票密码的实现是一机一密、一票一密、一户一密,因此密码是不可能重复的。
  3,由于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数据全部存储于黑匣子中,(黑匣子中的信息只能读取不能修改)
  通过企业按期抄税、报税,税务机关能及时掌握企业的销售情况,增值税税源也得到了有效控管。
  五、哪些纳税人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2号文件的精神,从今年起到2002年底的三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到去年底止,我省使用十万元以上(含)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基本上都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我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分期分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六、企业怎样办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认定登记?
  企业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应填写《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登记。防伪税控企业申请认定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4.经办人与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事项发生变化,应携带变更说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金税卡和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七、防伪税控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应办理注销认定登记?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税控IC卡: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八、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哪几部分组成?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大小读卡器,延伸板和相关软件等;金税卡经发行后,分税务发行金税卡、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认证报税金税卡和企业开票金税卡四种。其中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企业开票金税卡、IC卡、小读卡器和企业开票软件等。
  九、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专用设备如何发售和发行?
  企业用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服务单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企业取得专用设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发行,然后由当地的技术维护单位安装调试好。
  十、防伪税控企业如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发票,同时将专用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
  十一、防伪税控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1.防伪税控企业只能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同时以其他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2.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十二、防伪税控企业新纳入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所有专用发票(包括未用完的电脑版专用发票、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等)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十三、防伪税控企业如何申报纳税?
  到了纳税申报期限,除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外,防伪税控企业还应持抄有申报纳税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抄报。
  十四、企业取得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上打印有密文)应申报审核时有何特殊规定?发票认证后如何处理?
  1.无论是防伪税控企业还是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其取得的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应根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
  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时应与其他扣税凭证分开,不得装订成册。
  3.认证后发票的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1)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税务机关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2)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3)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企业未按要求执行使用通知有哪些处理规定?
  1.对于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接受操作培训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采取限制使用专用发票或停止供票等的处理方法。
  2.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愉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十六、防伪税控企业维修或更换专用设备时应如何处理?
  1.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须先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由服务单位将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印出清单,并报一份给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所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2.企业计算机主机或金税卡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时,防伪税控企业应将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认证产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所需有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十七、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资料应保存多久?
  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和有关数据软盘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十八、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应如何保管专用设备?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要分开专柜保管。
  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硬件。
  十九、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应如何处理?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两卡情况表》。总局建立丢失被盗两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二十、损坏的专用设备该如何处理?
  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税务机关汇总并附清单逐级上报省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二十一、企业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1)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二十二、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中出现技术问题该怎么办?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中出现了技术性问题,企业可及时要求技术维护单位解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报《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分别逐级上报总局和系统研制生产单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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