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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8]2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4
实施时间: 2008-3-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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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省局制订了《四川省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调查通知单
  2.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调查结果反馈单
  3.出口货物退(免)税疑点调查通知单
  4.出口货物退(免)税疑点调查结果反馈单
  二○○八年三月四日
  四川省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退(免)税工作流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市、州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州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基层税务分局。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质量考核制度,税政、稽查、计统、信息中心、税源管理等部门应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县区局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模式
  第四条 县区局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分两类,一是政策业务类,负责出口退税业务指导、电子审核等工作,由政策法规、综合业务等税政业务科、股(以下简称“政策业务部门”)承担;二是税源管理类,负责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单证审核、实地调查等工作,由税务分局或税源管理科、股(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县区局对生产企业(包括内资生产型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生产企业,下同)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分两种,一是集中管理模式,把全县(市、区)的生产企业集中由一至两个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在税源管理部门内确定两个以上的管理员专职或兼职管理生产企业,负责出口货物征税、退税各项税源管理类工作,实现征退合一;二是相对集中管理模式,全县(市、区)的生产企业分散由各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在税源管理部门内确定一至两个管理员专职或兼职负责生产企业征税、退税各项税源管理类工作。
  对专职或兼职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安排和考核以出口退(免)税工作为主要内容。
  第三章 县区局出口货物税源管理类工作职责
  第六条 退税政策宣传辅导。做好所辖出口企业的退(免)税政策业务宣传、咨询、辅导等工作,增强企业防范骗税意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的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对新办认定出口企业,应及时告知以下重要事项:
  1.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要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进行认证;
  2.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不能享受退(免)税,并且要按规定征税;
  3.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要及时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上进行确认;
  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及超期未申报退(免)税的处理规定,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期限及超期未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处理规定;
  5.出口企业应按政策规定建立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6.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
  第七条 受理认定申请。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出口企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经初审无误后,将认定申请资料报政策业务部门复核。
  第八条 对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数据的审核。在受理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前,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一)生产企业当月出口销售收入、免抵退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在纳税申报表上足额申报,若未按要求申报,应要求企业补正后再受理纳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上月审批通过应退税款是否在当月纳税申报表“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正确填报,若未足额申报,应要求企业补正后再受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退税预审。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电子申报数据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疑点及时反馈给企业,企业通过调整疑点并经预审无误后,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单证报表,进行正式申报。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上远程预审。
  第十条 受理退税申报。对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纸质单证报表,接单人员应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一)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有效,是否按规定装订;
  (二)申报表种类、份数、印章是否齐全、规范;
  (三)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是否齐全;
  (四)申报退(免)税凭证与申报表是否一致;
  (五)申报表与申报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六)预审提示疑点是否有相应的审核疑点订正表。
  对通过完整性审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接单人员应予受理,并向出口企业出具接单回执。
  第十一条 退税单证审核。对生产企业退税单证报表,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一)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数据与纳税申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免抵退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留抵税额是否与纳税申报表一致;
  (二)商品代码自加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三)贸易方式是进料加工贸易的,审核企业是否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相关申报资料;
  (四)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非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的情况,视同自产出口货物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五)出口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出口业务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免税范围,适用退免税办法是否准确;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各凭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七)审核疑点订正表申请人工挑过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八)其他计算机审核无法进行核对的项目。
  对退税单证审核无误的,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移送电子审核环节。
  第十二条 受理证明初审。受理生产企业开具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并进行人工初审。
  第十三条 实地调查。对出口企业下列情况,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出口企业申报首笔出口退(免)税业务的;
  (二)经出口退税评估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实地核查的;
  (三)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疑点需要实地调查的;
  (四)上级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线索需要实地调查的。
  进行实地调查应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税务干部共同实施,通过查账和查实等方法,对出口企业的生产能力、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出口及退税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在实地调查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实地调查可与其他需要实地调查的事项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
  根据上级机关的工作安排,对所辖企业出口货物的纳税情况、退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和出口退(免)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督促补税
  对下列出口货物,应进行调查核实,确属应征税情况的,要督促企业计提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税款。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6.政策规定其它应征税的出口货物。
  第四章 县区局出口退税政策业务类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退(免)税业务指导。宣传贯彻出口退税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组织对出口退税管理员的和出口企业办税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退(免)税认定管理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进行复核,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在审核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时应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一)出口企业类型;
  (二)适用的出口退税管理方法。
  对申请注销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应先结清退(免)税款。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出口企业税务登记前,必须先办结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退(免)税电子审核
  运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出口企业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外部数据比对和逻辑关系校验,并根据比对校验结果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必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确定的审核标准,不得擅自调整审核条件。对审核中出现的疑点,应针对错误级别和种类进行不同的处理:
  (一)属于缺少对应外部数据的,不予审核通过。
  (二)属于与外部数据部分项目比对不符的,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具体原因。对属于商品代码变更、部分退运等原因造成,并附有审核人员签章的审核疑点订正表的,可以审核通过;对经分析仍不能排除出口业务疑点的,应转入出口退税评估环节处理。
  第十九条 出具证明。根据出口企业开具出口退税相关证明的申请及初审情况,经电子审核无误后,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退税评估。运用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及企业财务数据,对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进行分析评估,由政策业务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共同协作完成。
  第二十一条 函调管理。负责对本局发函和回函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五章 市州局退税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州局退税部门指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或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流转税管理科。
  第二十三条 政策管理
  严格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收到上级文件后要及时登记、传递和转发,组织国税干部学习、熟悉文件规定。
  有针对性地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调查研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政策请示应采用公文形式,一事一报,重大事项应实地调查,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业务指导。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州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规范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定期组织对县区局退税管理人员的培训。掌握县区局政策业务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退税管理人员分工情况,对基层退税管理岗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要及时向县区局提出充实人员的建议。对基层执行退税政策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核系统维护。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做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用户权限、审核条件配置、调整工作,及时上传和接收出口退税相关电子信息,定期备份审核数据,及时按总局、省局要求升级审核系统。
  第二十六条 外贸企业退税预审。受理外贸企业电子申报数据预审,外贸企业可以通过远程预审,也可以到税务机关上门预审。退税部门将预审疑点反馈给企业,企业根据预审反馈信息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形成正式申报数据。
  第二十七条 受理外贸企业退税申报
  接单人员受理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后,应初步审核以下内容:
  (一)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有效,是否按规定装订;
  (二)出口明细表、进货明细表与汇总表数量、计税金额、税额等合计栏数字及与企业申报数据有关内容是否相符,报表的印章是否齐全、有效;
  (三)预审提示疑点是否有相应的审核疑点订正表。
  对有下列情况的,应退回企业或补正后重新申报:
  (一)申报表字迹不清及错误较多的;
  (二)项目未填列齐全的;
  (三)资料、申报表及逻辑关系不符或问题较多的;
  (四)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主管退税机关接单申报人员在预审通过、形式审核无误后,清点退税申报表及退税单证份数,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打印《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回执》交出口企业申报人员。
  第二十八条 外贸企业退税单证审核
  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单证报表,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关联号的编排是合理,有无故意扩大关联号范围人为调整换汇成本问题。
  (二)审核商品代码与纸质报关单是否一致,是否有不退税的商品按可退税商品代码申报,对追加的商品码可能影响退税率时,需根据商品名称、适用征税率等综合判断申报是否正确。当进货凭证上的商品名称与报关单上商品名称不一致时,应判断企业申报的商品代码、名称是否合理。
  (三)审核进货凭证的计量单位与审核系统商品代码对应的计量单位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按系统商品代码对应的计量单位进行转换后申报,是否有供货单位出具的折算证明,折算申报的数量是否正确。
  (四)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审核票面内容、印章等基本情况是否正常外,注意以下问题:货源地是否为骗税多发地或总局、省局通报或其他部门发布的虚开发票的敏感地区;是否从非固定客户大批量进货;结合报关单从逻辑关系上判断是否存在舍近求远报关等不合常理等问题。
  (五)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除报关单内容、印章等基本情况是否正常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是否与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一致;报关口岸是否属于总局通报易发生骗税的敏感口岸;对金额较大的出口业务是否采用先出后结、电汇、票汇等结算方式。
  (六)审核申报退税的企业和货物是否符合出口退税条件。
  (七)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应注意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处理情况。
  (八)对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应审核原材料退税率申报是否正确。
  (九)特准退(免)税业务,是否提供该项特准退(免)税业务的所需单证,是否符合特准退(免)税业务的政策规定。
  (十)审核疑点订正表申请人工挑过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十一)其他计算机审核无法核对的项目。
  经审核发现企业申报退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企业申报数据错误较多,需整本撤单的,由审核人在《汇总表》签署审核意见,将退税申报单证报表退还给企业。
  对退税单证审核无误的,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移送电子审核环节。
  第二十九条 外贸企业退税电子审核。审核人员对接收的企业退税申报电子数据通过计算机进行逻辑关系检查,并和海关、外汇管理、征税等部门的外部电子信息交叉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审核疑点,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转交审批环节。
  第三十条 出具证明。根据外贸企业开具出口退税相关证明的申请,经过预审、单证审核、电子审核及领导审批后,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出口退(免)税审批。市州局主管退税工作的领导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开展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的市州局,可在省局批准的试点范围内,由县区局主管退税工作的领导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已通过计算机审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电子审批,并在退(免)税汇总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二)对因政策调整、退税率变化、退运、检查等原因产生的补退、补缴税款数据进行电子审批,并在纸质申报表或补税通知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办理退(调)库
  对审批通过的出口退(免)税,由市州局办理退库的,应在审批结束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退还书送库工作;由县区局办理退调库的,市州局退税部门应在审批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退库通知单及调库审批通知单,传递给县区局计统部门用于办理退调库,对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区县可适当延长传递时间。
  退调库的办理必须在本地区年度退(免)税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计划办理。
  县区局计统部门应在收到退库通知单及调库审批通知单后及时完成退调库的送库工作,并在收到国库已办理回执的当日,将退调库已办理情况告知市州局退税部门。市州局退税部门应在审核系统中准确记录退调库的送库及实际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计划统计管理
  市州局退税部门应做好出口退(免)税计划的测算、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应结合本地区出口计划、上年结转退(免)税额、退税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
  市州局退税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数据分析
  对影响出口退税的各项数据建立分析制度,定期对不同行业、产品出口增减变动情况,退税率调整、贸易方式调整对出口退税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市州局退税部门应建立重点出口企业动态监控机制。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规模、出口额等指标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重点监控企业退(免)税额应占本地区退(免)税额的60%以上。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对其生产经营、出口销售及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通过对海关出口数据与退税申报数据比对处理,将发生了出口业务但没有办理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及有关数据定期传递给县区局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督促企业补办退(免)税认定,对企业已出口业务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出口退税预警评估
  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和评估的指标体系由省局确定,市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指标异常判定值,并将设定情况上报省局。市州局、县区局应在预警评估实践工作中跟踪分析效果,及时向上级机关提出调整预警评估指标的建议。
  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省、市、县区三级组织实施。省局退税部门负责全省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和重点出口企业评估;市州局退税部门负责本地区预警分析和重点出口企业退税评估;县区局负责依照省级、市级国税机关下达的预警事项和评估疑点开展调查工作,并对所辖生产企业进行退税评估。
  出口退税预警分析按季进行,市州局退税部门应按季将预警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第三十六条 函调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发函和回函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和使用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州局将外贸企业(含特准退税企业,下同)退税预审、申报受理和单证初审工作下放到区县局的,要将下放的原因和具体安排以书面文件上报省局,同时要保证外贸企业预审、受理申报、单证初审工作在区县局相应部门集中管理。
  第六章 征退税衔接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 出口企业基本信息的共享
  (一)税务登记和退(免)税认定信息的共享。税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辅助管理软件,查询出口退(免)税认定情况,退税部门(含市州局退税部门和县区局政策业务部门,下同)可以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查询企业税务登记情况。
  (二)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变更信息共享。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将该信息提供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该企业的退(免)认定数据进行变更,并根据政策规定调整退税审核配置。
  (三)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状态信息共享。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将该信息提供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对该企业的退(免)税认定信息进行变更,并对该企业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理。退税部门要分析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额是否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将达到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日常征、退税申报、审核信息的交互使用。
  (一)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审批信息。退税部门应实时或定期将当期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审批结果的信息(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信息)提供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核查比对。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退库、调库信息。退税部门应按月将退调库情况报表送计统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退税部门反馈的“免、抵、退”税情况,将审批结果通知出口企业,并监督出口企业做好帐务处理。
  (三)对出口货物征税信息。退税部门在退(免)税工作中发现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应将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理。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处理后,应将有关明细数据传递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要对征税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退税部门应定期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与出口企业已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进行交叉比对,防止出口企业利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退税、又申报抵扣情况发生。
  对于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暂时不能分清内外销的,应一律先计入外销帐,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贸企业进项税额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出口免税货物管理的工作衔接
  (一)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来料加工免税货物,税源管理部门应在企业出口合同执行完后核查企业相应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辅料的进项税额是否已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必须按规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开具以及虽开具但在货物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免)税核销的,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该批出口货物征税。
  (二)对生产出口免税卷烟的供货企业,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其有无“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是否按照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办理免税,并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寄送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退税部门。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卷烟供货企业,应定期核查免税出口卷烟的相应进项税额是否已按规定转出。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县区局计征部门负责免税申报的受理和审核,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小规模纳税人日常管理和实地调查,县区局政策业务部门负责免税核销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市州局退税部门负责免税核销审批。
  第四十二条 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一)出口货物函调管理。税源管理部门收到退税部门的函调要求后,应认真按照总局要求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执行总局有关函调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时回函,确保回函质量。
  (二)对稽查部门转来的外地税务机关金税工程协查信息,需要税源管理部门、退税部门协助调查的,税源管理部门、退税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及时反馈给稽查部门。
  (三)税源管理、稽查、退税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出口企业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互通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以前下发文件规定事项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列明的其他事项,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调查通知单
  编号:
  分局(科、股):
  你局所辖出口企业 公司(厂),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出口的货物(见附表)存在 疑点,请于 年 月 日前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实情况。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疑点内容:
  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不得免征抵扣税额”与纳税申报表存在差额;
  ②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退(免)税或逾期未提供相关单证;
  ③出口企业来料加工业务未按规定核销;
  ④出口企业未办理退税资格认定发生出口业务;
  ⑤外贸企业未按规定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⑥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或从事代理出口业务;
  ⑦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未按规定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⑧出口企业从事不规范出口业务。
  ⑨其它疑点
  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调查清单
  编号:
  单位:美元
  企业名称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贸易性质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出口额
  附件2:
  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调查结果反馈单
  编号:
  科(处):
  按照《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调查通知单》(编号 )的要求,对 公司(厂),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反馈清单
  编号:
  单位:美元,元至角分
  企业名称
  报关单号
  出口额
  核实情况
  调查前计提销项税额(或计征应纳税额)
  调查后计提销项税额(或计征应纳税额)
  附件3:
  出口货物退(免)税疑点调查通知单
  编号:
  分局(科):
  你分局(科)所辖出口企业 公司(厂), 年 月出口的货物在退税审核(评估)中发现存在以下疑点,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调查情况。
  疑点内容: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口货物退(免)税疑点调查结果反馈单
  编号:
  科(处):
  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疑点调查通知单》(编号 )的要求,对 公司(厂)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结果反馈如下: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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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0001/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的通知 2013/3/2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有关问题的 鄂国税函[2001] 2001/12/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 鄂国税函[2006] 2006/3/2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免]税业务审核、审批操 冀国税函[2007] 200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