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2]10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30
实施时间: 2002-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8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97号)有关政策要求与该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 青地税发[2001] 2001/10/30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2] 2002/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 青国税发[2002] 2002/4/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旧机 粤国税函[2005] 2005/5/1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旧机动车销售增值税管理开展专项 甬国税函[2010] 2010/3/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 皖国税发[2002] 2002/4/1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旧货等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 黑国税发[2006] 2006/7/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 桂国税发[2002] 2002/4/24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 琼国税发[2002] 2002/4/23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2014—2020年促进旧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