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1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5
实施时间: 2001-5-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0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的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的方式解决。
  二、国际货代企业,凭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用票单位不得自行扩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外贸经营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必须委托有国际货代经营的企业作为运输代理,必须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结算运输费用。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从文到之日起,计算机填开软件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统一开发(设计),配售给国际货代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 桂国税发[2007] 2007/4/16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 黔国税函[2008] 2008/5/3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 冀地税函[2008] 2008/6/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 桂地税发[2008] 2008/8/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京地税票[2008] 2008/12/1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 粤地税发[2001] 2001/4/1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大国税发[2007] 2007/4/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 桂国税函[2006] 2006/3/23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 甬地税征[2008] 200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