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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1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5
实施时间: 2001-5-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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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的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的方式解决。
  二、国际货代企业,凭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用票单位不得自行扩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外贸经营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必须委托有国际货代经营的企业作为运输代理,必须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结算运输费用。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从文到之日起,计算机填开软件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统一开发(设计),配售给国际货代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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