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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2]10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30
实施时间: 2002-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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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稽查局系统上报稽查局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须同时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接到稽查局抄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须及时了解涉税企业的有关情况,在接到稽查局报告后10日内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并填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上报流转税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总局对这项工作要求比较具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要求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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