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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19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7
实施时间: 2004-9-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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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及变更手续时,应先由县局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情况,认定其应适用的退(免]税办法,再报送市、州局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各市、州局根据附件格式自行印制和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81号],各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每月及时将新增、变更企业的情况通知同级信息中心。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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