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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2]7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6
实施时间: 2002-3-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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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各环节的制度,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登记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制度》,目的是在专用发票管理中抓住主要环节,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进一步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水平。现将以上四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予调整。
  二、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和次年3月20日以前上报该辖区的上、下半年用票计划。
  三、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和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区级国税局上、下半年的专用发票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国税局。
  四、省国税局应于9月20日和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上、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各级国税局应根据实际用票量进行严格审定,并承担由于计划与实际不相符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附件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专库储存、专柜存放。
  二、发票库房必须安装防盗门和监控设备,达到防盗、防火、防水、防鼠咬虫蛀、防霉烂变质要求。
  三、非正式税务干部不得管理专用发票。
  四、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五、对库存的专用发票定期进行盘存。
  六、发票放置整齐有序,保持库房清洁干净。
  七、禁止非管票人员入库。
  八、配备专职守库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九、仓库管理人员在节假日应对仓库存储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登记制度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健全专用发票管理账簿,做好专用发票收、发、存登记工作。
  二、接受入库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发票出库时要认真审核、清点箱数及份数,填写发票《出库单》,并做好序时记录。
  四、省国税局根据各地(州、市)国税局年度、季度计划发放发票;各地(州、市)国税局根据县(市、区)国税局季度、月计划发放发票;各县(市、区)国税局发票发售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实行限量、限面额供应;领购发票实行验旧领新。
  五、纳税人在办理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时要同国税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六、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章”。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不得委托企事业单位办理,更不得雇佣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时统计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表》。
  附件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制度
  一、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证之前,须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对丢失、被盗、虚开的专用发票,应在有效使用期内继续追查,不得核销。
  三、一般纳税人对已填写完的专用发票进行自审,将存根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缴销。同时,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和领购簿。
  四、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五、对于政策性作废的专用发票,或由于字轨号码不清楚、缺页、缺份、错联、错号、以及没有防伪标志等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后,造册当即封存,年底逐级报省国税局批准按规定销毁。
  六、专用发票的销毁经省国税局审批后,由省国税局或委托地(州、市)国税局在指定的造纸厂化纸浆,或者采取集中烧毁的方法销毁。销毁过程要按规定做好监销工作。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收发存”制度第六条、“缴销制度”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9
实施时间: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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