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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我市赴沪建安、劳务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填取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0]35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5
实施时间: 2000-1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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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我市建安、劳务企业到沪从事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上海市税务局规定:
  外地建安企业在沪施工取得工程项目收入,按规定在本市施工地缴纳营业税后,应在两个月内持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该笔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能证明该笔收入已并入该企业营业收入统一核算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联系单交施工地税务机关核查。并据此回企业所在地一并缴纳所得税。反之,超过时限或不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联系单的纳税人,由施工地税务机关按工程项目收入征收2%的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市取得入沪许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劳务输出企业共有六家,这些企业在承接到工程和劳务输出项目后和在项目地缴纳营业税后都必须返回重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见附件1)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见附件2),每次往返耗时耗费,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本着既符合税收政策,便于税收管理,又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经与重庆市驻沪建管处协商,并征得上海市税务局的同意,决定改变我市赴沪建筑安装企业和劳务输出企业的“外经证”和明确“联系单”填取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十一月一日起,我市赴沪建筑安装企业和劳务输出企业的“外经证”和“联系单”,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重庆市建委驻上海建管处(以下简称“驻沪建管处”)统一填开。
  二、此“外经证”和“联系单”为建筑安装企业、劳务输出企业专用。“外经证”
  和“联系单”由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加盖“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后,交驻沪建管处。驻沪建管处填开时应加盖“重庆市建委驻上海建管处”印章和经手人印章,并注明填开日期。
  三、驻沪建管处填开“外经证”和“联系单”的范围,只限于目前我市驻沪的六家建筑安装企业和劳务输出企业(见附件3)。今后,如有建安企业和劳务输出企业新取得入沪许可证需要填开“外经证”和“联系单”的,应事先报请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同意。
  四、驻沪建管处应严格遵守“外经证”和“联系单”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外经证”和“联系单”的领取、保管、填开、交接等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外经证”和“联系单”。
  五、市地税局征管处设专人负责“外经证”和“联系单”的发放、接收和传递给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局。
  六、市地税局每年要对驻沪建管处“外经证”和“联系单”的领、用、存、交接等管理工作进行稽核检查。
  附件:1.《重庆市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略)
     2.《重庆市赴外省市建安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式样(略)
  附件3:重庆市赴沪建安企业、劳务输出企业名单
     1.重庆市第二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管辖
     2.重庆市合川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合川市地方税务局管辖
     3.重庆市万盛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万盛区地方税务局管辖
     4.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区地方税务局管辖
     5.重庆市沪渝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管辖
     6.黔江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务开发实业公司黔江县地方税务局管辖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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