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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7]29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7
实施时间: 2007-10-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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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阿坝州、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米易县国家税务局等单位上报的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米国税发[2007]17号、九国税发[2007]23号、凉国税发[2007]29号、冕国税发[2007]49号]。经审查,上述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规定,同意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九寨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昌阳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德昌黄草电站和冕宁县宁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税率15%。执行时间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起计算。
  此复。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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