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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3]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
实施时间: 2003-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6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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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对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的管理、维护增值税的纳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度的年审工作即将开始,各地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甘国税流发[1999]1号)的规定及以下要求,做好2002年度的年审工作。
  一、年审对象为除2002年度暂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审查按照《甘肃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二、对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商业流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对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下列企业,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4、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且未有《甘肃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二)、(三)、(四)、(五)、(六)款情形之一的企业;5、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6、国家另有规定,须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
  三、对年销售额达不到标准,但工业企业年均税负在6%以上,商业流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税负在4%以上,确需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须经企业提出申请,报地(州、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年审工作结束后,负责年审工作的部门要及时向征管部门及金税工程发票发售、发票认证和数据采集岗位传递有关年审保留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信息。
  五、2002年度的年审工作于2003年1月开始,4月底结束。年审工作结束后,请各地于5月20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后)及年审工作总结报省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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