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国家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综[2001]4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3-14
实施时间: 2001-3-1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7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国家税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市国家税务系统共有行政性收费项目2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1.税务发票工本费  领购发票的经营者     纳入预算
  (含两簿工本费)
  2.税务登记证费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纳入预算
  二、资金及票据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收费项目具体的收取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营业税问题 津地税流[2003] 2003/1/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 桂财综[2008]84 2008/12/1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清理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0/10/26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1992]价费字第 1992/4/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京财税[2000]89 1999/12/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浙政发[2008]66 2008/10/2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 京财综[2008]13 2008/7/2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哈政发[2010]8号 2010/6/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浙政发[2008]75 2008/11/1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 冀财综[2011]51 2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