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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国家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综[2001]4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3-14
实施时间: 2001-3-1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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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国家税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市国家税务系统共有行政性收费项目2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1.税务发票工本费  领购发票的经营者     纳入预算
  (含两簿工本费)
  2.税务登记证费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纳入预算
  二、资金及票据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收费项目具体的收取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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