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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动助力车缴纳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0]11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6
实施时间: 2000-4-6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1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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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部分区县(市)局反映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助力车应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助力车属机动车范畴,只是在排量及马力方面略低于摩托车。因此,应按二轮摩托车的税额标准缴纳车船使用税,即每辆助力车年税额为人民币30元。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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